在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保護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一周年之際,廣州互聯網法院發布5個個人信息保護典型案例,涵蓋算法錯誤關聯個人信息、商家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手機APP未經同意收集個人信息、平臺泄露投訴舉報信息等內容,積極通過司法裁判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推進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
一、商家服務遭差評而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應被認定為侵權——張某等與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張某等不滿某公司“劇本殺”游戲服務,在點評網站上發布差評。某公司遂在微信公眾號中發表《澄清聲明》,披露了與張某等的微信群聊記錄、監控錄像片段、張某等的微信賬號信息,稱“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像”。張某等認為某公司上述行為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和隱私權、名譽權,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等。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張某等發布的“差評”系對劇本殺服務的主觀感受,不屬于虛構事實,即使某公司店鋪排名因此降低也屬正常經營風險,張某等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公開監控錄像并稱可提供全程錄像,構成侵害張某等隱私權;未經張某等同意公布其微信賬號信息,構成侵害張某等個人信息權益。故判決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眾號公開監控錄像,刪除“可提供全程監控錄像”表述及張某等的微信賬號信息,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致歉聲明,并向張某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十四五”規劃明確要求加強涉及個人隱私的數據保護,加快推進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基礎性立法,強化數據資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護。本案某公司因提供劇本殺服務獲取張某等的微信賬號信息,如需公開必須滿足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否則即屬于違法處理個人信息。本案審理保障了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益的和隱私權,切實回應了人民對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司法需求。
二、網絡平臺未經用戶許可監測、讀取手機剪貼板信息屬于對個人隱私權的侵害——李某某訴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李某某在使用某公司運營的APP時發現,該APP存在未經用戶同意監測、收集手機剪貼板信息的情形。李某某認為剪貼板可以存儲身份證號、手機號、照片等涉及隱私的個人信息,但該APP的《隱私政策》沒有包括將收集手機用戶剪貼板信息的說明,也未履行告知提醒義務征得用戶同意,某公司的行為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以及隱私權。故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刪除未經許可收集的信息、停止未經其許可收集剪貼板信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案涉APP在其《隱私政策》中對APP擬收集的用戶信息進行了列舉,但用戶剪貼板信息并未列舉其中。在成功安裝APP后,手機頁面顯示的APP權限內容也未包含剪貼板信息,結合鑒定意見和某公司的答辯情況,可以確認某公司未經李某某許可,對其剪貼板信息進行監測和讀取。某公司作為該APP實際運營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向李某某主動告知上述情況,且未經李某某許可,存在過錯。案涉APP未經許可監測、讀取李某某手機剪貼板信息的行為侵害李某某的隱私權。故判決某公司向李某某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侵擾個人生活的技術手段日益發達,個人隱私一旦被泄露、傳播,其所引發的后果難以估量。本案明確用戶手機存儲空間屬于個人隱私范疇,手機剪貼板作為手機存儲空間的一部分,亦屬于個人隱私。APP未經許可檢測、讀取手機剪貼板的行為屬于侵犯隱私權的行為?;ヂ摼W平臺、手機APP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按照隱私政策,以用戶知情同意為前提,嚴格根據法律規定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主動告知收集的個人信息種類,切實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權益。
三、泄露舉報信息侵害自然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俞某訴某科技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公司系某直播平臺的經營者,俞某是該平臺用戶,長期觀看主播“小紅”和“小雯”的直播,并添加他們為微信、QQ好友。俞某向平臺發送郵件,實名舉報主播“小紅”和“小雯”的直播存在違規行為。不久,兩名主播向俞某質問為何投訴。平臺客服向俞某承認,在處理舉報信息過程中,公司會與被舉報主播核實情況。俞某認為,該公司泄露舉報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及個人信息,故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俞某的舉報行為是不愿為他人知曉尤其是不愿為被舉報人知曉的私密活動,屬于隱私范疇。俞某在舉報中所署姓名和舉報內容中的微信頭像等信息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能夠識別其身份,屬于個人信息。本案相關證據足以相互印證某公司泄露俞某舉報信息這一事實。該公司未經俞某同意,向主播泄露舉報情況,使被舉報人知曉俞某的舉報人身份,侵害了俞某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故判令某公司向俞某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清朗有序的網絡環境離不開網民的共同監督,網民的舉報檢舉是“清朗”專項行動的有力保障。而網民的舉報信息發生泄露,不僅對舉報人的人格權益造成侵害,而且將挫傷網民舉報積極性、損及公眾安全感,對整個舉報制度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本案通過依法認定直播平臺泄露舉報人信息侵害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以此提示互聯網平臺規范投訴舉報的流程機制,嚴格遵守隱私及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四、算法錯誤關聯個人信息應當更正刪除——梁某、某實業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梁某是原告某實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無意中發現,被告某科技公司運營的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平臺上將與梁某無關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限制高消費信息、終本執行案件信息等錯誤關聯至其以及某實業公司名下。梁某、某實業公司遂通過EMS郵件向某科技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更正信息及賠禮道歉,并以上述行為侵害了兩原告的名譽權以及梁某的個人信息權益為由,請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依法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算法輸出的結果,歸根結底是運用者意志的體現。被告對算法這一技術的利用本身即創設了危險發生的可能性,故而應當對危險后果承責。案涉信用報告記錄了梁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等的企業以及相關企業的司法案件信息,屬于梁某的個人信息。被告通過算法技術對個人信息進行收集、加工、整合,并向平臺用戶提供其加工、整合后的信用報告,對梁某的個人信息存在處理行為,應遵守法律法規對個人信息處理的相關規定?,F被告提供的有關梁某的個人信息有誤,梁某有權要求被告對其個人信息予以核實,并及時更正、補充。鑒于被告的行為侵害了梁某的個人信息權益并造成損害,故判決某科技公司向梁某、某實業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與算法規制息息相關。算法被各類平臺廣泛用以處理數據,算法運用在帶來數據效率最大化的同時,也因算法模型漏洞、算法運行錯誤、算法黑箱、算法歧視等引發侵害個人信息及其他人格權糾紛。本案裁判明晰了大數據產業主體利用算法技術處理涉個人信息數據的權利邊界,明確了平臺等各類主體原則上可以利用算法技術在合理范圍內處理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但應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因算法運行錯誤導致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的,個人有權要求算法運用者承擔更正、補充等相關民事責任,彰顯了司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和溫度。
五、擅自對個人信息標簽化、污名化構成非法處理個人信息——高某某訴某副食商行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從2020年6月開始,高某某發現在電商平臺上購買商品時,不少商家拒絕向其發貨。經調查,高某某發現其姓名、聯系方式、收貨地址、電商平臺賬號等個人信息經過部分加星處理后,被公布在某副食商行運營的“反惡”網站上,并且被冠以“打假師、欺詐師、惡人、惡意欺詐”等稱號。該網站是電商商家提供、曝光職業打假人的平臺,商家在該網站注冊賬號并支付會員費后,可以看到其他商家分享的買家信息。高某某認為某副食商行作為網站運營者,在負責經營的網站上公布其個人信息,對其冠以上述稱號,侵害了高某某的個人信息權益及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刪除侵權信息、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在“反惡”網站搜索后,結果顯示的收件人姓名、平臺賬號、手機號碼、收件地址、曝光記錄與高某某的個人信息、淘寶賬號、京東賬號、手機號碼、收貨地址相互重合,因此認定某副食商行公開的涉案信息可以對應上高某某的個人信息。某副食商行未經高某某同意,非法獲取并發布上述信息,侵害了高某某的個人信息權益;且其故意使用侮辱性等負面評價詞匯來描述高某某,不利于高某某的社會評價,侵害了高某某的名譽權,故判決其刪除網站所有涉及高某某的個人信息,發布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理由: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蓬勃發展,網絡平臺在提供信息渠道、交易渠道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便利,個人信息除了承載著主體的人格利益以外,也承載著社會公共利益。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應當得到充分保護,網絡平臺掌握大量個人信息,在收集和處理個人信息時,需事先取得公民的知情同意,并且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扮演好個人信息保護“守門人”的角色,認真履行用戶協議和法律規定的平臺義務。